『監獄行刑法』第11條規定,對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『應』拒絕入監
這是強制性的規定,沒有模糊空間,依法必須拒收!
日前立法委員管碧玲於記者會表示,2005-2009年間
依法拒絕收監共760人,吳淑珍女士案,沒有不拒絕收監的理由!
發起單位:陳明里、台灣北社
(陳明里為第三十一屆十大傑出青年、前陽光基金會董事、前殘障聯盟秘書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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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社 辦公室主任 林冠妙 敬上
北市 100 青島東路5號2樓之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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